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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 大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3/5/14 12:40:1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竹委办发[2005]5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残保法实施办法”)已于 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2012年大竹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2013年1月份以前成立,在大竹县地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计算,2012年度县级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在职职工1.5%的比例核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残保金”应征收金额。从2013年度开始按1.6%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的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大竹县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县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发放职工工资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资料;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及2012年3月、6月、9月和12月4 个月份发放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表格可在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www.dzdpf.org.cn),也可在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直接领取。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在实际工作岗位上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前为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时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逾期不申报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后,凡2012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三)征缴时限
201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292号;联系电话:0818-6248301 0818-6226696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在媒体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      大竹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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