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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4/4/21 9:26:3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690

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 大竹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20129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现就申报缴纳2013年度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所有20131231日前成立,在大竹县地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含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大竹县范围内的企业以及中、省、市在竹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2013年度起按1.6%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
    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大竹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县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并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发放职工工资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资料;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及20133月、6月、9月和124 个月份发放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表格可在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dzx.dzdpf.com/),也可在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直接领取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在实际工作岗位上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530日前为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时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年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后,凡2013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三)征缴时限

201451日至1031日。

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将从逾期之日起依法按5‰日标准加收滞纳金。

大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292号;联系电话:0818-6248301 0818-6226696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在媒体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本通告由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      大竹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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